初中禁毒手抄报资料:禁毒条例内容六
第二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三)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四)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不得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24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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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报告戒毒情况3次以上;
(二)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3次以上,或者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累计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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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以及其他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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